湖南省民政厅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、财政部

《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湘民行发 [2006]4号
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:
   现将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06号)转发你们。为认真贯彻民政部、财政部的通知精神,切实做好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   一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,规范地名管理,拓展服务领域,构建服务体系,是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实科学发展观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,是政府转变职能、塑造形象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,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。省政府对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十分重视,去年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全省下发了《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》(湘政办函[2005]41号)。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认识,认真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,把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,认真、务实、有效地抓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具体实施。
   二、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由民政部门牵头,共同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任务。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中,民政、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,紧密配合,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。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,精心策划,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,合理提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,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,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,合理安排项目资金,加强资金管理,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。省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(市、区)酌情给予适当补助。
   三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国家对地名工作提出的新任务、新要求,各级民政部门要有效利用各种传媒,广泛宣传,让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义、方法和要求,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,尤其是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,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、支持和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。同时,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,及时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。省民政厅将建立全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通报制度,对各地的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,以督促和指导这项工作在全省顺利地开展。

二○○六年八月一日